|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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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贵州居行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各赔偿被上诉人威宁县草海镇骏程陶瓷91,675.10元; 三、由被上诉人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威宁县草海镇骏程陶瓷20,372.25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威宁县草海镇骏程陶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居行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2182.50元,余勇负担4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94.00元,由威宁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居行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437.30元,余勇负担319.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