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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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王鑫、王海君、陈垙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广州市富可投资有限公司佣金5906541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富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948元,由上诉人王鑫、王海君、陈垙余负担28754元,被上诉人广州市富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896元,由上诉人王鑫、王海君、陈垙余负担57506元,被上诉人广州市富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3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