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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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利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红梅借款本金679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10元,由被告***、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同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