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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阳金石天合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3日就贵A×××××号车辆所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挂靠管理费人民币10800元以及违约金人民币324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人民币31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60元及公告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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