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阳金石天合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3日就贵A×××××号车辆所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挂靠管理费人民币10800元以及违约金人民币324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人民币31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60元及公告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