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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圩仔分公司
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圩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音乐电视《萨拉乌苏》《海天战友》《也许哭一场痛会少一点》(演唱者:羽翎)《君己陌》《中国之美》《幸福有你也有家》《一亿个伤心》《后天亲人》《好运中国年》《要怎样》《鸿秋》《广东这些年》《爱在故乡》的点播,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

二、被告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圩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976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中山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圩仔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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