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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广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12716.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孟进华赔偿原告刘广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77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刘广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计1514元,由原告刘广臣负担159元、被告孟进华负担1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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