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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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 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姚某、王某某、姚某某、姚甲、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978549.9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