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长远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长远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叶志英返还借款88311.95元,支付利息12602.64元【651.09元+(88311.95元本金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8月18日按月利率20‰计算)】,合计100914.59元;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长远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8月19日起向原告叶志英支付本金88311.9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全部本金止的利息; 三、本案中被告张志峰不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长远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