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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豫09民终84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902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