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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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蔡培美人民币17134.06元; 二、驳回原告蔡培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