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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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恒达清洗有限公司 辽阳弓长岭青龙供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平市恒达清洗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辽阳弓长岭青龙供热有限公司预付货款6500.00元; 二、被告四平市恒达清洗有限公司将放置在原告辽阳弓长岭青龙供热有限公司处的板换清洗剂1.2吨(测试消耗去除)自行取回。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四平市恒达清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