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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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控被告许明锐、黔西南州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治明、唐银香、杨东海、王军、龚光禄、张立、陈英名下价值1578233.27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黔西南州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保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保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