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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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兴机械(佛山)有限公司 梧州市鸿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仁兴机械(佛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解除反诉被告仁兴机械(佛山)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梧州市鸿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签订的《客户订购合同》中关于两台PWC1850二板冷室压铸机的约定。 三、反诉被告仁兴机械(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反诉原告梧州市鸿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处取回案涉两台PWC1850二板冷室压铸机;反诉原告梧州市鸿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给予必要的协助。 四、反诉被告仁兴机械(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梧州市鸿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货款2081570元。 五、反诉被告仁兴机械(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梧州市鸿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损失200000元。 六、驳回反诉原告梧州市鸿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指定之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3366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仁兴机械(佛山)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7166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用498000元,由仁兴机械(佛山)有限公司承担549567.50元,由梧州市鸿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承担63761.80元;该款鸿图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仁兴公司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鸿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