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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广森木业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002民初855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萱,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回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回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河南广森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洋,任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青,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连培博,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广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06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三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后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至今仍有60万元及其利息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广森木业有限公司均辩称:同意调解。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核算,截止2020年3月30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71600元。如三被告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同意三被告偿还本金600000元及利息90000元,合计:690000元;

三被告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剩余590000元自2020年6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直至上述690000元还清之日止。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如三被告任意一期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已偿还的款项及被告在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偿还的194000元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计543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承担。全部款项还清之前,原告有权不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培

人民陪审员  陈丽娜

人民陪审员  赵晓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焦元豪

书记员李媛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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