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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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兴隆泰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象屿宏大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象屿宏大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拉特前旗兴隆泰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31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于2021年1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07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解除; 二、乌拉特前旗兴隆泰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象屿宏大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损失3548250元; 三、乌拉特前旗兴隆泰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象屿宏大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5000元; 四、驳回象屿宏大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599元,由象屿宏大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493元,乌拉特前旗兴隆泰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