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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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040元给原告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5日起,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标准计付至所有货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