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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040元给原告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5日起,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标准计付至所有货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柳城县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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