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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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鑫鼎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裔亨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鑫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鑫鼎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基于《太湖广场项目租赁合同》、《太湖广场项目租赁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太湖广场项目租赁合同经营事项调整补充协议二》所形成的无锡市太湖广场地下空间项目整体项目(总面积约5.14万平方米)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9月2日解除。 二、无锡鑫鼎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鑫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无锡市太湖广场地下空间项目整体项目(总面积约5.14万平方米)返还无锡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裔亨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实际经营管理范围内予以配合,无锡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100万元首期租金退回无锡鑫鼎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无锡鑫鼎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无锡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无锡鑫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200万元违约金以已缴纳的200万元履约保证金直接支付。 四、无锡鑫鼎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万元,无锡鑫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无锡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为11880元(已由无锡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鑫鼎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鑫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直接向无锡地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