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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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津县洪彬五金机电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津县洪彬五金机电经营部货款1488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88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货款,则逾期付款资金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新津县洪彬五金机电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由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