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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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康平县康平镇小哥猪肉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康平县康平镇小哥猪肉批发部货款15,3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王晓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