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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姣春食品店(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41937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剃须刀;

二、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姣春食品店(经营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00元;二、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姣春食品店(经营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娇春食品店(经营者***)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娇春食品店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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