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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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大明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山东大明电器有限公司预付的货款60437.36元; 二、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山东大明电器有限公司返利款103261.40元; 三、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02-2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