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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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辽宁国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丰县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国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辽宁国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西丰县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