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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扶绥县坛龙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蒙宜英经济损失51000元;

二、驳回蒙宜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蒙宜英已预交),由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13元,蒙宜英负担2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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