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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全椒赛德利机械有限公司
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全柴天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资金占用费160605元,合计610605元;2021年8月1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丁春深、韩宏兰、丁岚、韩红卫、全椒赛德利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3元,由被告安徽全柴天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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