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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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鑫达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90278.73元给原告覃玉颖; 二、被告韦庭标和被告鑫达物流商贸公司连带赔偿鉴定费1500元给原告覃玉颖; 三、驳回原告覃玉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账号:21×××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来宾市忻城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8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84元(原告覃玉颖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992元,由原告覃玉颖负担964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负担1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