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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港市恒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贵港市恒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979.5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贵港市恒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82979.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7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贵港市恒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709元(原告贵港市恒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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