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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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柒牌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柒牌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支付货款70708.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0708.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柒牌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0元(柒牌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已垫付),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