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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线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地产、是否开办公司、股票、证券、民政、保险、支付宝、财付通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1)被执行人欠付借款5650000元。(2)逾期利息252058.83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8114元。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