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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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正通果蔬有限公司 栖霞市振兴源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烟台中和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中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栖霞市臧家庄镇大台村栖霞市栖霞中和大酒店及商业住宅楼4号楼1、2单元的701、702、801、802、901、902、1001、1002号房屋十六套。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