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2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2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394.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核定二审受理费案件费16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负担。本院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其中的1812元,退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