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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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市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大唐航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海市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大唐航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15677.78元及违约金291867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以及自以1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西安海市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海市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陕西大唐航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18元,减半后为17659元,由原告陕西大唐航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3000元,由二被告承担14659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