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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500000元,并自2020年6月28日起以350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余之诉;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4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460元,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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