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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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8415.96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4月16日的利息7428.88元、罚息2815.56元、复利560.45元及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平银泉州个担贷字第BC2018121199001100-1号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总和以不超过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若***、***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提供的抵押物即***、***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7××××,车架号为LE43X8HB4KL001242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4元,减半收取计1362.2元,由***、***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