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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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3,346.1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3月19日的利息3,655.59元、罚息3,760.65元、复利432.87元以及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43,346.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四、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商,以被告***名下的抵押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AXXXXX,车架号为YV1CZ2459E1697166的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