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宏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宏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杭邦小江南酒店借款本金46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978385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46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宏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杭邦小江南酒店律师费损失3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84元,由被告杭州宏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浙江杭州钱江支行,账号:95×××03),逾期不交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