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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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偿款678588.73元。 二、被告***、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费3677.55元。 三、被告***、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违约金26125.67元(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并继续支付原告违约金(以代偿款678588.73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 倍计算)。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被告***、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烟台市开发区〔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XXXXXX号〕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代偿款、保险费、违约金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5423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7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54元,被告***、被告***负担5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