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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昆山永琪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70789.98元,扣除被告昆山永琪电器有限公司垫付款50000元,余款420789.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返还被告昆山永琪电器有限公司垫付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4482元,由原告***、***、***、***、***负担15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2913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82元,本院予以退还291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913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93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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