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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壤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共产党壤塘县委党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欠付壤塘县党校教学用房及学员宿舍、教师宿舍建设项目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0802.6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共产党壤塘县委党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原告***负担848元,由被告中国共产党壤塘县委党校负担386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共产党壤塘县委党校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