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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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华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达州扬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大福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宸瑞誉林实业有限公司 达州新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华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宸瑞誉林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6,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宸瑞誉林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700元,由原告成都宸瑞誉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450元,由被告中铁华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3,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