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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给付原告***54,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重新评估费3,000元,合计诉讼费4,174元。由原告***负担546.87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3627.1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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