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龙粤行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龙粤行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15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龙粤行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鉴定费损失44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102.35元,由原告***负担25404.12元,被告广州龙粤行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98.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4866.25元,被告广州龙粤行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