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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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燃气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东莞市燃气行业协会与被告广州公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日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 二、被告广州公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燃气行业协会返还货款120120元; 三、被告广州公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燃气行业协会支付利息(以12012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燃气行业协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7元、保全费1144元,由原告东莞市燃气行业协会负担受理费97元、保全费100元,被告广州公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