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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342.6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施救费200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8357.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及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华材支行,账号:6228××××6771)。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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