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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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东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金乡东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乡东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均由被告金乡东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