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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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亚德林股份有限公司 中基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保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余款21201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苏州亚德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8)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6元、诉讼保全费4620元,合计16606元,由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4344元,由原告***负担12262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扣除其应承担部分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本院退还。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不能履行部分承担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