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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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交城县鑫达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交城县鑫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947448元; 二、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交城县鑫达化工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5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62343.38元。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实际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交城县鑫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务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4361元,减半收取7180.5元,由原告负担236.45元,由被告负担694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