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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回兴店
重庆瑞茂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回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ZL201420522729.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3代线控SELFIESTICK”自拍杆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回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00元,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在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回兴店不能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回兴店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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