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嘉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内蒙古嘉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2293.2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4949.19元(以202293.2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1年8月4日止的利息),共计217242.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支付原告内蒙古嘉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202293.2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9-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