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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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市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淮安市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2297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7900元为本金,从2014年2月20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19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55,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