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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水阁营销服务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铅山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水阁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5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5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767.12元;

四、被告方子远、铅山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条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328.76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76元,由被告***、方子远、铅山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41元,被告***负担403元,原告***、***负担1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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